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建〔2019〕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9〕48号)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批,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前提,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发件,相关审批办理部门依托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审批权限属市、县级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国家秘密或属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审批事项,不适用本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三、实施内容及实施部门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包括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核发合并办理,不再单独作为依申请事项,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同步安排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含人防部门质量安全报监)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人防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以及市气象局、市林园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应配合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办结。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施工许可阶段全程实行网上办理,依托审批系统运行,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审核、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功能。
(一)项目申报。一是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点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施工许可阶段申请模块,按办事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二是窗口申报。由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或指导其自助办理。
(二)窗口受理。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批系统统一接件后,分发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并将受理意见反馈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或网上反馈申请人。对受理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发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
申报事项涉及跨层级审批的,通过各层级综合窗口之间进行调度、分办及申请材料流转。也可由审批部门之间调度、流转。
(三)部门办理。各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施工许可阶段事项为并联办理的,各审批部门要对申报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事项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后置部门在等待期间,应对其他材料先行审查,待前置部门结果一到即可办理。
(四)办结出件。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证照、文书、表格等),推送到审批系统,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单位(人)也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送达方式(网上下载、邮政快递、窗口领取)。
(五)办理时限。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时限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类)2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线性工程类)、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四类22个工作日,工业建设项目10个工作日。
五、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1.牵头梳理并公布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