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8〕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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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管理制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管理规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2010、4、26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本市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主管本市商品房屋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工作。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或者退换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六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区位、幢号、房号。
(二)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保温工程为5年;
6、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五)用户报修、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受理单位、电话号码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经两个市级以上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予以退换。
(七)因工程质量保修、退还住房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办理验收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