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豫政〔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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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
一、禁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