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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5〕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的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吸引人才和解决就业人员落户,营造创业环境,释放创新活力,优化人口结构,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区和小城市及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立足基本市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城区、县(市)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合理放宽城区落户条件。在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连续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

(五)全面放宽巢湖市市区及县(市)辖建制镇落户条件。在巢湖市市区、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县(市)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

(六)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自主选择落户地直接办理。在我市就业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解决专业技能人员落户。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在市级以上体育运动比赛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成绩前三名,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鼓励投资创业人员落户。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者自主创业,有合法稳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并依法纳税,投资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九)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条件。居民家庭户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投靠迁移。

(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户口迁入人员,通过购买等获得商品住宅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十一)妥善解决未落常住户口问题。公民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条件;其他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经调查核实,可以办理登记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管理
(十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取消户口性质变动审批,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社会救助、住房、土地、拆迁安置及人口统计等配套政策。

(十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相关政策衔接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保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权益保障政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费提供。各级政府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调整优化社区卫生布局,确保及时为转户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

(十六)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相关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十七)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年医疗保障,期满后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十八)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结合随迁子女在流入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资格,以及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录取等政策。

(十九)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合理布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公租房,鼓励园区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配套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十)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二十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低保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稳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二十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

五、工作要求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国家城镇化进程和改革成果惠及人民大众。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改革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十四)明确部门责任。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卫生计生、体育、文化、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二十五)深入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二十六)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在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确保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确保改革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府督查目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合肥市户籍制度改革任

附件

合肥市户籍制度改革任务分工进度表

 

单位

任务分工

时间进度

 

市公安局

1.合理确定城区落户条件;

2.全面放开巢湖市市区、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县(市)辖建制镇落户条件;

3.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4.优化人才落户政策,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5.妥善解决未落常住户口问题。

2016

 

市发改委

1.将全市城乡及人口发展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高城镇化率;

2.整合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

2020

 

市农委

市国土局

市林业局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3.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20

市教育局

1.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完善教育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3.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实施办法,落实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

2020

市教育局

2020

 

市民政局

1.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2.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3.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2020

 

市财政局

1.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2.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3.根据各单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费用需求,统筹规划,纳入政府预算。

2020

 

市国资委

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能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2020

 

市人社局

1.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2.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3.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2020

 

市卫计委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6个月及以上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

2020

 

市房产局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2020

 

市统计局

1.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

2.按照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2020

 

市委组织部

牵头制定人才引进目标、引进人才的权益保障及其他相关政策,负责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

2020

 

市委宣传部

1.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2.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0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2.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3.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理顺事权关系,建立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2020

 

各相关单位

1.制定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权益保障制度;

2.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整体工作部署,做好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建设、权益保障落实等相关工作。

2020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