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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等单位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四、在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缴费年限。
    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在现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从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1995年10月1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其职工1995年10月1日至建立个人账户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其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
    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从其参加工作起按规定计算。
    五、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止。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延续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其延续缴费方式,可按规定一次性缴满不足15年部分,待达到缴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参保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也可由个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设立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为使按上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25%,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45%,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65%,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8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95%,2011年7月1日起结束过渡期。
    八、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不再执行因中断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往前推的规定。
    对因病退休、退职人员、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本办法执行,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九、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实施,切实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2006年8月9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