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豫政办〔201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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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重。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畜牧局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市域内跨县(市、区)流入的,由省辖市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率先建设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厂。要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确保所有的规模养殖场(区)都能纳入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应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在新建养殖场(区)项目时,要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规模养殖场(区)在进行标准化改造时,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围绕病死畜禽的贮存、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完善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鼓励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企业接受委托,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的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自己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的养殖场(区),要与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充分发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作用,妥善处理饲养、收集、处理各环节的利益关系。建立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四)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印发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要按照就近处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无害化处理方法优缺点等因素,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