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2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移接续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男满50周岁及以上、女满40周岁及以上的,或未有新就业单位的,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单位应及时告知并积极协助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新就业单位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本文件下发前已与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在我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前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按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我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规定分别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