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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202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4日

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优势再造战略有关部署,加快建设现代物流强省,发挥枢纽经济优势,发挥物流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设高能级物流枢纽基地

  1.对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高标准第三方仓储、智能化仓储、保税仓储等物流公共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物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

  3.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建设项目,各地可优先安排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予以保障。优先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设施申建保税物流中心、进口商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加大“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建设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4.将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通过使用“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予以保障。鼓励各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为物流企业提供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区域内无法满足的可优先在省级交易平台上购买。支持各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合理布局物流设施并预留发展空间,确保物流用地规模、性质和空间位置相对稳定。适当降低现代物流类项目亩均投资、税收等考核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二、引育高水平物流市场主体

  5.对新设立的全国物流50强和货运代理物流100强企业区域总部,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以上政策对同一主体不重复适用。对经认定的物流“豫军”企业,考评达标后每年择优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对新设立的境外知名物流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按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7.一般纳税人发生仓储、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根据物流企业融资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新型融资业务,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物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汇聚高质效物流发展势能

  9.对新认定的物流信息科技、新装备制造等物流行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支持绿色低碳物流发展,优化新能源充电站等设施布局,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已通车运营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对物流园区建设的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新能源货车充电站或集中建设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20个以上充电桩),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物流园区利用符合条件的厂房屋顶、停车场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随时备案,电网及时受理,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电网。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区域内的物流企业、园区新购置或置换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按规定享受相关购置、运行补贴。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