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省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33个,初步形成类型较为齐全、布局较为合理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生态保障。
但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加快推进,部分地方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从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为中原经济区构建生态屏障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支撑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依规,规范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
要以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为前提,从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由所在省辖市、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范围调整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协调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功能区调整由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管理规定,由所在地市级、县级政府另行制定。
严禁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三、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期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未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未完成专题报告中规定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的地方和单位,暂停审批其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有关规定,结合功能定位和主要保护对象的特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活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遏制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加大投入,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水平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对我省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提高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和水平。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