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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06-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材料提供齐全,占地面积明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报送材料即时出具不征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实现与土地管理部门间不征税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出具纸质证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用地人身份证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二)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和原宅基地面积证明材料。

二、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取消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手续,实行“以报代备”管理,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减免税申报。

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应按规定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基层征收机关应按月汇总当月办理的减免税事项,向所属市、县(市)税务局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程》),对耕地占用税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并要求省级地税机关根据《规程》要求,对授权内容进行细化明确,提高税种征管水平。

规程》规定,符合《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