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优化办关于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优化办关于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县市财政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纠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资金管理,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及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规定,为保证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按照规定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负责缴纳;已购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负责缴纳。

  业主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在代收、代管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有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在向业主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之外,扩大收费范围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基金,或以其他名义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收取的这些资金,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有的交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管理,这种擅自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资金的行为属乱收费行为,损害了单位和个人利益。一经查出全额没收,能返单位或个人的要及时返还,无法返还的全额收缴财政。

  三、业主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