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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到2020年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均建立1—2家符合我省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86号),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妇联)

  2.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协会)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1.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在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

  2.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三)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

  1.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满足适龄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责任单位:省总工会、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2.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消防救援总队)

  2.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厅、公安厅)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