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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18〕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切实保障医疗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待遇落实,根据《河南省干部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办法

 

  2018年9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切实保障医疗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待遇落实,根据《河南省干部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企业享受一级保健待遇的干部和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享受一级保健待遇对象包括省级干部(含享受同级医疗待遇者),老红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领导干部主要指省管干部。

  第四条一级保健对象医药费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及离休干部医药费中解决。

  第五条 一级保健对象在省直干部保健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凭省直干部保健卡(一级)记账,经省保健办审核汇总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具体申请资料包括一级保健对象医药费申请函、医药费清单,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医药费拨付至相关定点医院。

  第六条 一级保健对象在省直非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报经省保健办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具体申请资料包括一级保健对象医药费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医药费清单、省保健办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医药费拨付至相关单位,由单位负责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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