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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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日
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鼓励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主动实施绿色环保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绿色环保调度是指绿色环保单位优先生产、高污染单位限制生产的差别化制度。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前提下,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逐步向绿色发展模式转变。
第三条 在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冬季采暖、静稳天气和高温天气期间,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第四条 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绿色环保调度内容
第五条 对全部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原则上不再列入各级污染天气管控清单。
第六条 对通过实施治污设施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超低排放,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并在新(改、扩)建项目时享受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
第七条 对通过实施治污设施技术改造,主动实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区域电力负荷变化情况,滚动优化开机方式和发电计划安排,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环境空气质量严重超标城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施最低负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