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6〕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已经1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精神,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包括两种形式,即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议的初步土地供应方式,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召集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国税、地税、招商等部门,并联审核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土地供应方式、供应年限、土地出让金总额等),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土地租赁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产值、税收、就业、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第五条 土地租赁(或首期出让年限)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国土、发改、经信、建设、人社、规划、环保、招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照土地租赁或出让合同各项条款,评估项目用地综合效益(重点评估建设、投资等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决定后续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二章 先租后让
第六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竞买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即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确定租赁期(一般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进行用地综合效益评估。通过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通过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租赁期内,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收取。租赁期满并通过评估的,办理出让手续,剩余出让金为该宗地全部出让金扣除租赁期租金,出让年限为该宗地供应年限扣除租赁期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章 弹性出让
第八条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是指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和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分别为“6+14”年、“6+24”年、“6+34”年和“6+44”年等分阶段、多种年限的弹性年期。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项目,可采取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任一指标高于合肥市标准50%的工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