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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5〕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支付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我市根据国家和省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
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补70元,缴700元补80元,缴800补90元,缴900元、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缴3000元补20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缴费补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续缴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部分,对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4个城区和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3个开发区(以下简称4个城区和3个开发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补贴;对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以下简称4县1市),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建立待遇调整机制。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2年1月1日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对4个城区和3个开发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补贴;对4县1市,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