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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4-21                        合财社〔2017〕3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财税法〔2024〕58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社〔2016〕1754号)和《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 皖人社秘〔2016〕79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及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公平就业、区域间就业工作协调开展。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资金向就业工作好、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倾斜,发挥资金的激励奖惩作用,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和控制,科学设置分配指标和权重系数,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各区(开发区,下同)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根据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兑现培训补贴,并根据省市培训的实际实时调整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援助对象生活补贴。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每人8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后的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的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给予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对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市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学生个人一次性的补助(不含免费学生)。紧缺专业(工种)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限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属阶梯式培训的一个阶段,也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注册地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凭证,经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

(五)对2009年9月16日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且仍在原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2009年9月16日之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且仍在原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岗位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

对2009年9月16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新吸纳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企业设立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企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1年之内、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见习补贴政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未就业见习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属见习基地全年见习人员不少于30人、区(开发区)属见习基地全年接纳见习人员不少于15人,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员50%以上(因见习基地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见习留用人员除外),就业见习工作规范的见习基地,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和见习奖励条件。

第十三条  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市内各高校,根据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人数,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第十四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高校毕业生,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孵化基地补贴。根据符合条件并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支出。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招聘会摊位费补贴。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入场企业户数50家以上、招聘岗位2500个以上)举办公益性免费招聘会的,不得收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入场招聘企业户数200元/户的标准给予摊位补贴。

第二十条  创业基地以奖代补。对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给予房租费、水电费、物管费等减免补助。补贴标准: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1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管费等减免补贴。如国家、省级及市级出台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新型学徒制培训、“工学一体”等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仅限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级及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就业重点目标任务、完成绩效、就业补助资金执行进度、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方财政投入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及重点工作部署适当调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研究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国家及省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工作部署,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其他补助项目,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级及市级就业创业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安排。

第二十六条  拨付方式。对各区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全年两次拨付方式进行:

(一)预拨。市财政局会市人社局按照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中央、省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预拨至各区财政和人社部门。

(二)结算。待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总指标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市人社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算下达中央、省及市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行打卡发放或窗口发放。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免费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及补贴给就业援助对象个人的生活补助,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将培训补贴、生活补助拨付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登记表复印件、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并提供以下资料:《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申领程序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援助对象符合申报鉴定补贴的,由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先行承担,鉴定合格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市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审核,报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申请创业后续扶持服务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创业培训后续扶持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创业成功人员花名册》、成功创业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补贴资金拔入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人社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报就业。每季度终了后,向其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社区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汇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汇总表》,向所在地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审核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以上材料在企业(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员工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