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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委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委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合国资考核〔201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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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各企业:

为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委属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现就委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委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经济效益稳定,并完成市国资委年度经营目标基本指标,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三)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企业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明显,发展规划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四)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凡是人工成本指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市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要求的,应暂缓试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五)民主协商,规范管理。

企业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的年金方案应当通过企业内部协商方式确定,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及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能充分反映企业广大职工的意愿。

四、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企业年金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类企业(含上市公司),其他类型企业暂不试行。

(二)人员范围。

企业年金制度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五、科学设计和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委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必须认真设计和实施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其中,要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科学设计薪酬福利结构。

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统筹考虑建立企业年金与调整福利结构的关系,不断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

(二)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企业缴费原则上以上年实发工资为基数,参照当地城市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不得超过三倍。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人工成本指标控制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盈利指标未能达到市国资委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人工成本指标明显偏高时,应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上年度亏损的,下一年度不得计提企业年金费用。

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避免互相攀比。

(三)强化年金激励与约束功能。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

(四)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凡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

(五)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订企业年金方案。委属重点企业原则上应统筹规划设计整体年金方案,并针对企业内部各子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不能一刀切。多元化发展的重点企业,其子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独具特色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重点企业审查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六、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委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鉴于企业年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年金试行阶段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模式管理年金日常事务。委属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