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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豫政〔2006〕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为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影响经济平稳运行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这是继《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之后的又一个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既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任务,又肩负着实现中部崛起的重要使命,保护耕地和保障建设用地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省积极顺应国家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比较淡薄,粗放利用和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未批先占、“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证我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明确职责,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应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与完善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实行土地管理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完善我省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规划管理,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省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内,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省重点项目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单独选址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修改或调整规划的一般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对“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整理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严格用地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建立基本农田核查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并将其作为监督、检查、审查和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继续加强基本农田占用审查和补划管理,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应依法从严查处并按照最高限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外,还应限期补划,确保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少。推进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省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资金投入。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科学分析土地潜力,合理确定用地布局,确保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护目标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减少、布局更合理,并为经济社会发展留足空间。加紧完成全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可靠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各省辖市要根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范围内,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属于薄弱环节的项目建设用地,并按照节约集约的要求,统筹安排好其他建设用地。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等7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提前筹划,提出科学合理的用地需求,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按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严格实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责任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 

  五、充分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完善存量土地集约挖潜激励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认真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加大盘活利用的力度,对各省辖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年度责任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减少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严禁建设所谓“花园式”企业。

  以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规定应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不得单独供地;对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要抓紧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建设、验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六、强化征地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时发布实施我省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按期足额兑现征地补偿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规定,保证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不低于80%,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渠道。

  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