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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适用范围,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具有合肥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对救助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管理,供养对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救助供养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三)救助供养内容。

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分散救助供养对象,通过现金补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对集中救助供养对象,可以通过现金或者粮油、副食品等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现金补助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开支。鼓励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开展生产经营等方式,改善救助供养对象生活条件。鼓励各县(市)区在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收看电视等方面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

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全额资助救助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医疗救助对救助供养对象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办理丧葬事宜。由户籍所在地殡葬机构按要求对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盒、告别礼厅6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其他救助。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市政府于每年年初在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发布后,及时公布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组织实施特困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利用财政资金统一购买医疗护理保险。

分散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账户;通过委托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开支。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

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招标确定供养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企业)等,为辖区内分散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走访、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