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0〕429号
海南省审计厅:
贵厅《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函》(琼审企函〔2010〕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紫荆花园二区”项目住宅性质认定问题
2005年5月31日前,普通标准住宅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4〕122号
)第四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即: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外的住宅,在海口地区,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紫荆花园二区”项目中的住宅,在2005年5月31日(含2005年5月31日)前销售,且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若其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资料中未注明该住宅属于“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该住宅应认定为普通住宅。
二、关于销售收入调整的问题
(一)“紫荆花园二区”项目
鉴于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2006年底销售给关联企业的“紫荆花园二区”项目连接1#、2#的裙楼1-3层商场,其房产销售单价低于账面单位成本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予以调整。由于无同期同类房产的销售平均价格、同期评估价作参考,其销售收入的调整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其销售收入,核定公式如下:
销售收入=账面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