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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乡村振兴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乡村振兴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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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乡村振兴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合肥市市级乡村振兴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创新投融资机制,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乡村振兴项目,是指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纳入市级支持的乡村振兴项目。包括: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公益性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类项目)、重点区域的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产业类项目)。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办)负责市级乡村振兴项目的统筹管理,牵头组织编制乡村振兴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协调和调度项目进展情况。

市财政局根据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的乡村振兴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土地报批和规划许可、环境评价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乡村振兴基础类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国资监管体制开展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资监管工作。

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础类项目的初审、日常动态管理及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参与产业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办)是本辖区乡村振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本辖区项目年度计划,按期调度和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县级配套资金,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土地报批和规划许可、环境评价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基础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基础类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和运营维护工作;参与产业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市级乡村振兴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每年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办)牵头,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要求提出项目建议,报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初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办)审核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办)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乡村振兴办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六条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基础类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基础类项目的资产核算及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在县(市)区办理。

产业类项目由市、县两级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基础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工程变更的,按照《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号)规定办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八条基础类项目完工后,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基础类项目审计按照《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合政〔2018〕16号)执行。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合肥市市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是指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纳入市级支持的基础类项目资金。

基础类项目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分级筹集,统一拨付至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产业类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自筹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同步投资。产业类项目资金按照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础类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基础类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

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支持的基础类项目,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基础类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基础类项目,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内容包括项目投资情况、开竣工时间、已支付资金、年度资金需求等(见附件1)。

第七条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月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每月25日前提交。月资金使用计划的计量期间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所需工程进度款应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未申报工程量可累计计量)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进行申报。内容包括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监理支付证书及其它申报材料等。

第八条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要求向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前期工作成果。前期工作成果包括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

第九条基础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招标。对公开招标类项目,首次申报项目资金时,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合同原件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招投标文件。对非公开招标类项目,申报项目资金应当符合规定,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示等材料。

除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外,申请工程预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申请工程进度款应当提供监理支付证书和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计量清单(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设备款应当提供供货清单、验收记录等;申请工程结算款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文件和合同价款审核结果文书;申请质量保修金应当提供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计划确定

第十条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概算、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资金计划和合同约定等审核确定基础类项目月度资金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市财政局应当切实加强对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类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严格审核资金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落实。

第十一条设计类费用分三次支付。方案审查通过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30%;施工图完成后支付至不超过合同价的80%(如按设计过程分阶段支付,各阶段支付比例不超过本阶段设计费的80%);项目验收合格、设计合同价款审核后支付尾款。

第十二条基础类项目开工后,县(市)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20%,特殊工程或工期在三个月内的工程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30%。工程预付款可分期支付,并按合同约定扣回。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

(一)未签订施工合同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