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税〔2014〕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有关区财政局、地税局、国土房管局(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为继续做好我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根据《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并结合试点以来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征管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新购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其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其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应税住房的,则按其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作为计税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 (
渝财税〔2011〕109号
)第二条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4年1月1日前已按照
渝财税〔2011〕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