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1〕地字第653号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财税〔1991〕地字第653号

USHUI.NET®提示:第二条过期失效

各市、县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称:
一、对林业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1991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1-11-0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