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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6〕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教体(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市管学校: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6〕13号)已经安徽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标准化水平,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6〕13号)和我市《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学习宣传和政策培训。

《实施方案》涵盖内容多,政策性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由原来的一个标准条件细化为《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安徽省中小学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三个评审标准条件,分类清晰,条款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为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配套出台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属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方案》,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保证中小学教师能及时准确掌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操作要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强《实施方案》落实的组织领导及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作用,两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稳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并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实施方案》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属有关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附件:《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教育局

2016年7月5日    


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精神和要求,2016年我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市、县(市、区、开发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经编制部门批准,人社部门统一公开招聘、人才引进、免费师范生等方式聘用的同岗同酬待遇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负责制。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经验,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

2.加强评聘工作监督机制。全面推行竞聘岗位数额、资格条件、工作程序、参评人员业绩和评聘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健全评聘工作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学校(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教育教学需要等情况制定竞聘方案和岗位竞聘条件,制定岗位竞聘条件应根据我省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突出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竞聘方案和竞聘条件须经学校(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用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评聘工作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且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按照有关规定,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和基层薄弱学校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比例,按照我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