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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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需要提供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申报,实行预算公开评审。
第六条 市本级专项资金不得列支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成本类支出。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新设专项资金。确需新设的,须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达到《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标准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当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重新评估设立。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项或分类制定,其中每一个市级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分配标准和使用范围。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投标、公开评审和绩效目标因素法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应当提前谋划、尽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