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高技〔2018〕8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4日

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16号)、《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省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省政务业务信息系统、省政务信息资源库、省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机房等)、省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的系统,包括支撑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不包括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以及视频会议室等办公信息基础环境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实施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政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申请,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维护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项目审批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机房和专网,待条件具备后,已有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已有业务专网逐步并入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当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审批,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所有申请使用省级预算资金建设、运维和购买服务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全口径备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监管和运维经费安排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全面掌握项目名称、建设(使用)单位、投资额度、运维费用、经费渠道、数据资源、应用系统、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等内容。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不拨付建设、运维和购买服务经费。

第七条  省直部门需要与市县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分级建设、协同共享的原则。省直部门要加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标准规范等,做好与省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省级跨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当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编制整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政务部门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与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年度计划。每年7月底前,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拟建设(或采购)项目材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按照“量力而行、保障重点、综合平衡、预算管理”原则,研究编制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对涉及信息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不受年度计划的约束,直接进入项目报批程序。

第十条  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依据计划安排,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根据咨询评估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批。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区分由政务云平台统一提供资源内容和单位自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批环节。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由国家统一部署、中央和地方分级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需求的合理性、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依据核定内容组织采购所需的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批复文件核定的建设方案和内容应严格遵守。针对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特殊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责任人,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复文件或政府采购核定的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涉及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度实施按月调度。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等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环节已经全部完成,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对于原批复的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总投资不变,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单位调整,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新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况,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设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四)投资预算变化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

(五)建设期限超出原批复建设期1年以上。

项目审批环节未全部完成,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中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不再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情况、全口径备案表等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延期原因,并明确验收时间。对逾期未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及省政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