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
皖政办〔20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依法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流动人口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其本人意愿和只在一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原则,进行选民登记。流动人口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流动人口,以保障流动人口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落实流动人口的户籍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市市级(含省直管县)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三、改善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置计划要考虑流动人口的基本需求,逐步把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途径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员工集体宿舍),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申请保障性住房。流动人口在当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做好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城镇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流动人口在省内跨市就业,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出、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转移接续的限制性条件。
五、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与常住人口同等建卡建册,提供免费保健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提供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流动人口同等享受基本药物零差率等惠民待遇。
六、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符合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学校不得拒收;学校因超过班额标准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入学。省会市根据其义务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可以对持居住证的年限作出具体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居住地儿童少年同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的需求。
七、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居住地规定的流动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