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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17〕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推进素质教育,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包括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区范围内依法举办的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民办学校可参照此导则执行。

第三条 本导则是编制、审核和审批合肥市中小学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学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筑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改建、扩建的中小学可参照执行。实验性、示范性和“小班化教学”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经批准可在本导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和校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 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本导则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中小学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八条 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场所。

第九条 合肥市中小学规划设计和建设,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建设规模、学校选址及校园规划
第十条 中小学办学规模应根据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办学需求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

一、中小学办学规模宜按如下设置:
(一)完全小学:12班、24班、36班、48班;

(二)九年一贯制学校:36班、45班、54班、72班;

(三)初级中学:24班、36班、48班、60班;

(四)高级中学:24班、36班、48班、60班;

二、班额宜按如下设置:
(一)完全小学:每班≤45人;

(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

(三)初级中学:每班≤50人;

(四)高级中学:每班≤50人;

三、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学校,可根据教学需求调整班额。
第十一条 学校设点布局

一、中小学设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中小学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学生就近入学。

二、中小学千人指标应符合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规划相关规定。

三、学校服务半径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选址

一、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符合防震减灾要求。

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二、学校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三、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殡仪馆、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第十三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中小学规划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要求。学校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合肥市气候、环境和地理特点,并重视节约用地。学校选址及总体规划方案应征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二、新建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范围,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三、校园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分区明确、布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各类教育设施建设时应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地上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鼓励学校操场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人防设施等功能。

四、学校宜按照教学、运动、生活功能分区布置,减少相互干扰,并连接方便。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教学楼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体育场地应保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

五、对外开放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学校日常教学、生活。

六、学校建筑风格和形式应体现校园文化特色。

七、学校内部路网规划应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做到人车分流。学校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八、规划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

九、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的规定,达到无障碍的要求。

第十四条 绿色校园建设
一、中小学校园应按照绿色校园二星及以上(含二星)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可参照中国绿色建筑委员会《绿色校园评价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二、校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地面,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

三、校舍各类用房建筑节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四、鼓励学校建设可再生资源利用系统。

五、宜建设绿色校园智能化运行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功能完善合理,校园内的用水、用电、用暖等设备均能分项计量并与智能管理系统合理结合,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章 用地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一般规定
一、中小学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化用地等三部分组成。

二、学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相关中小学用地指标执行,须满足学校教学、运动、生活需要,并符合绿色校园建设要求。

三、学校建设用地容积率、绿地率应结合项目用地条件、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校园容积率应≤1.0,绿地率应≥35%。

中小学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绿化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地、小学自然科学园地或中学生物园地等。中小学应设置成片集中绿地。

第十六条 用地面积指标

一、完全小学
生均用地面积为14~22平方米/生。

小学的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保留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米的直跑道),风雨操场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和100~200平方米器械场地。

二、九年一贯制学校
生均用地面积为16~23平方米/生。

小学的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保留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300~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米的直跑道),有条件可设置400米标准环形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和 200~270 平方米器械场地。

三、初级中学
生均用地面积为20~25平方米/生。

初中的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300~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米的直跑道)和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和150~200 平方米器械场地。

四、高级中学
生均用地面积为22~25平方米/生。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置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 米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4~6个篮球场、3~5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个网球场和300~400平方米器械场地。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其中:

一、必配用房: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相应的辅助用房。

1.普通教室:包括班级教室、机动教室、选修课教室。

2.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

3.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厅、合班教室、图书室(馆)、学生活动室、舞蹈教室、心理辅导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室内体育馆等。

(二)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研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广播社团活动室、卫生保健室、会议接待室等。

(三)后勤及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及教工食堂(或用于配餐的餐厅)、总务及附属用房、传达值班室、厕所、非机动车库等。

二、选配用房: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语言教室、微格教室、试卷保密室、心理健康中心、礼堂(小剧场)、校史馆、室内游泳池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

(二)后勤生活用房:包括值班宿舍、室外连廊、地下机动车库等。

第十八条 各类学校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
(一)普通教室

1.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班级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65平方米设置;中学班级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班级教室按小学部分每间使用面积65平方米、初中部分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设置。

2.机动教室。为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初中设置。每10个班设置不超过1间。小学机动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65平方米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机动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设置。

3.选修课教室。为高级中学设置(不再设置机动教室)。每3个班配1间选修课教室,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

1.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的设置及面积标准确定参考国家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2.科学教室。每12个班配置1间,每间使用面积95平方米。另配备准备室,使用面积宜48平方米。

3.实验室。根据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每4个班配置1间,每间使用面积100平方米。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室分别配备准备室,每间使用面积宜24平方米。

4.音乐教室。按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宜配置1~2间,完全小学每间使用面积95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每间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另配备准备室,使用面积宜24平方米。

5.舞蹈教室。按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宜配置1~2间,每间使用面积157平方米,另配置更衣室(男女各一间),每间使用面积宜24平方米。

6.美术教室。按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宜配置1~2间,完全小学每间使用面积95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每间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另配备准备室,使用面积宜24平方米。

7.书法教室。按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宜配置1~2间,完全小学每间使用面积95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每间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另配备准备室,使用面积宜24平方米。

8.史地教室(中学)。按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宜配置1~2间,每间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另配备准备室,使用面积宜24平方米。

9.计算机教室。每12个班配置1间,完全小学每间使用面积95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每间使用面积100平方米。根据计算机教室的数量不同,另配置准备室,使用面积宜24平方米。

10.劳动教室。按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宜配置1~3间,每间使用面积95平方米。另配准备室,使用面积宜24平方米。

11.技术教室。每24个班配置1间,每间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另配准备室,使用面积宜24平方米。

(三)公共教学用房

1.多功能厅。全校宜配置1间,可容纳4~8个班学生使用。每间使用面积宜不低于130平方米,另配电教器材、放映室,使用面积宜为23平方米。规模较大学校按年级学生人数计算,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设置,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设置。

2.合班教室。每年级宜设置1-2间,规模较大学校可适当增加。每间能容纳小学2个班、其他学校3个班合班上课。按计算班级学生人数、生均使用面积1平方米设置。

3.图书室(馆)。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0.5平方米设置,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0.8平方米设置。

图书室(馆)。包括藏书、阅览(学生、教师、视听阅览)和管理(含检索借阅)用房三个部分。图书室应根据藏、借、阅于一体的使用要求布置。

藏书用房面积根据学校规模,每生配置图书册数,每平方米藏书量计算。藏书量按小学每生30册、初中每生40册、高中每生50册配置。藏书面积按400册/平方米配置。

学生阅览用房(含电子阅览室)阅读座位宜按小学8%、九年一贯制学校10%、初中、高中12%的学生人数比例设置。办学规模18班及以上的学校,小学不少于45座,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不少于50座。每座阅览使用面积小学不宜低于1.9平方米、中学小学不宜低于2平方米配置。有条件的学校,可将计算机教室兼有电子阅览室的功能。

视听阅览用房阅览座位按学校学生人数的1%配置,每座阅览使用面积小学1.8平方米、中学2.0平方米配置。

教师阅览用房阅览座位按教师编制人数的40%配置,每座阅览使用面积2.3平方米配置。

阅读课教室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宜配置1间,使用面积宜为64平方米。

4.学生活动室。使用面积按学校不同规模设置,完全小学48~192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120~216平方米、初级中学96~240平方米、高级中学96~288平方米。室内应根据活动内容设有工作台、橱柜和水电等。学校可根据活动项目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在配置的总面积内确定间数及每间使用面积。

5.心理辅导室。使用面积48~120平方米。

6.德育展览室。使用面积50~80平方米。

7.体质测试室。使用面积42~64平方米,室内应配置体质测试的仪器设备。

8.室内体育馆。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0.5平方米设置,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0.6平方米设置。使用面积完全小学610~1118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900~1200平方米,初级中学900~1400平方米,高级中学1200~1600平方米。室内宜布置标准篮球场一片,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乒乓房、健身房等功能用房。并附设管理、更衣、淋浴、厕所等用房。

9.体育器材室。用于存放小型体育器材和运动衣物,按不同办学规模配置,使用面积2060平方米。

完全小学教学及辅助用房配置标准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学校规模

12540

241080

361620

482160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1.普通教室

12

780

26

1690

39

2535

52

3380

班级教室

65

12

780

24

1560

36

2340

48

3120

机动教室

65

2

130

3

195

4

260

2.专用教室

943

1252

1633

2266

3.公共教学用房

818

1586

2264

3032

合计

2541

4528

6432

8678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配置标准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学校规模

361680

452100

542520

723360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1.普通教室

39

2685

49

3375

59

4065

78

5370

班级教室

65/75

36

2460

45

3075

54

3690

72

4920

机动教室

75

3

225

4

300

5

375

6

450

2.专用教室

2239

2811

3688

4284

3.公共教学用房

2300

2794

3438

4426

合计

 

7224

8980

11191

14080

初级中学教学及辅助用房配置标准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学校规模

241200

361800

482400

603000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1、普通教室

26

1950

39

2925

52

3900

65

4875

班级教室

75

24

1800

36

2700

48

3600

60

4500

机动教室

75

2

150

3

225

4

300

5

375

2、专用教室

2267

2839

3740

4436

3、公共教学用房

2008

2856

3884

4732

合计

 

6225

8620

11524

14043

高级中学教学及辅助用房配置标准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学校规模

241200

361800

482400

603000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1.普通教室

32

2400

48

3600

64

4800

80

6000

班级教室

75

24

1800

36

2700

48

3600

60

4500

选修课教室

75

8

600

12

900

16

1200

20

1500

2.专用教室

2789

3635

4762

5608

3.公共教学用房

2588

3866

5024

6302

合计

 

7777

11101

14586

17910

二、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

1.教研用房。按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设置。教研用房可按年级组或学科教研组分设。教学编制人数配置,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发办〔20096号)确定,即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其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的教师编制按教职工编制92%计算,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的教师编制按教职工编制89%计算。

2.行政办公用房。完全小学84168平方米、九年制学校170290平方米、初级中学154322平方米、高级中学168336平方米。办公用房的间数和每间使用面积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网络控制室。使用面积24平方米。

4.安防监控室。使用面积24平方米。

5.消防监控室。使用面积24平方米。

6.广播社团活动室。使用面积完全小学2640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3648平方米,初级中学2864平方米,高级中学2876平方米。

7.卫生保健室。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每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每间使用面积20平方米。

8.会议室。使用面积80100平方米。

三、后勤及生活用房

1.学生及教工食堂。厨房、餐厅的设计及设施配置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要求。

食堂按办学规模学生数配置,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宜按生均使用面积0.8平方米设置,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1平方米设置,基本满足学生一次同时就餐需求。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独立设置教职工和学生食堂,以及学生食堂数量。

2.总务及附属用房。包括总务仓库、开水房(或直饮水)、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物管用房等。

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0.2平方米设置,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0.3平方米设置。

3.传达值宿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室内宜分设传达室(兼收发)和值宿室,值宿室内设厕所。传达室宜设置信报箱。

4.厕所。小学男女生平均生均使用面积0.25平方米,中学男女生生均使用面积0.4平方米。教职工厕所按教职工编制数配置,每人使用面积0.5平方米。

学生厕所按学生人数配置,厕所坑位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男厕: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2米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米长小便槽。

女厕:每10人设1个大便器或1.2米大便槽。

男、女厕所每40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米盥水槽。可根据在校生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女厕蹲位。

教学楼每层应设置男女厕所,其他用房的男女厕所可分层交叉设置。教学楼学生厕所的前室宜设置盥洗设备和拖把存放设施。

四、中小学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如表5,各类校舍用房按使用面积配置,采用综合使用面积系数K=0.6,折算成建筑面积。

中小学必配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

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项目内容

办学规模及面积指标

12

24

36

45

48

54

60

72

完全小学

1.教学及辅助用房

2541

4528

6432

8678

2.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

426

634

833

1032

3.后勤及生活用房

786

1542

2298

3054

使用面积合计

3753

6704

9563

12764

建筑面积合计(K=0.6)

6255

11173

15938

21273

生均建筑面积

11.58

10.35

9.84

9.85

九年制学校

1.教学及辅助用房

7224

8980

11191

14080

2.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

939

1113

1287

1643

3.后勤及生活用房

2382

2970

3558

4734

使用面积合计

10545

13063

16036

20457

建筑面积合计(K=0.6)

17575

21771

26726

34095

生均建筑面积

10.46

10.37

10.61

10.15

初级中学

1.教学及辅助用房

6225

8620

11524

14043

2.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

859

1179

1499

1820

3.后勤及生活用房

1710

2550

3390

4230

使用面积合计

8794

12349

16413

20093

建筑面积合计(K=0.6)

14656

20582

27356

33488

生均建筑面积

12.21

11.43

11.40

11.16

高级中学

1.教学及辅助用房

7777

11101

14586

17910

2.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

911

1236

1561

1887

3.后勤及生活用房

2070

3090

4110

5130

使用面积合计

10758

15427

20257

24927

建筑面积合计(K=0.6)

17929

25712

33762

41544

生均建筑面积

14.94

14.28

14.07

13.85

注:1.寄宿制学校应结合住宿需求学生数配置学生宿舍和宿舍管理用房,学生宿舍生均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4.5平方米,宜为6平方米。宿舍管理用房按照学生宿舍面积5%设置;2.走班制教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九条 选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

1.语言教室,每间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另配置准备室1间,使用面积24平方米。

2.微格教室,每间使用面积50平方米。配置准备室一间,使用面积24平方米。

3.试卷保密室,每间使用面积50平方米。设有标准化考场的学校应设置。

4.心理健康中心,使用面积100300平方米。

5.礼堂(小剧场),按生均使用面积0.3平方米设置,不小于160平方米。

6.校史馆,使用面积60120平方米。

7.室内游泳池,规格为21×25米时,使用面积宜为900平方米;规格为25×50米时,使用面积宜为1630平方米。

8.具有特色教学的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选配校园电视台、天文台馆、创新实验室等其他教学及辅助用房。

二、后勤生活用房

1.值班宿舍根据需要宜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配置。

2.机动车车位应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相关标准设置。

3.地下室可设置人防、停车库、设备用房等,不宜超过两层,其建筑面积应综合用地条件、建筑方案、人防要求及地下停车位数量确定。人防面积应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55号)进行核算,地下停车位数量结合校园用地条件合理确定,按照要求配备充电桩。设备用房可含高低压配电房、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等。

4.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条 中小学办学规模与本导则设置规模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参照相近规模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按学生人数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学校办学规模超过本导则最大规模时,其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本导则最大规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建设首先应满足教学用房的规模需求。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对专用教室的功能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合肥市中小学建设项目做法标准图集》(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编制)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建设采用的材料、产品、部件均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满足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选择绿色、可循环的建筑与设备材料。体育场地塑胶跑道材料必须符合《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6部分:田径场地》和《合成材料跑道面层》规定的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中国田径协会指定的田径场地人工合成面层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的物理及化学性能检测报告(检验报告上要有CMACNAS认证标志)。人工草坪场地(足球场)人造草必须满足《体育用人造草》规定的要求,须提供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各类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学生宿舍等生活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含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含五层)。高级中学部分建筑在满足消防疏散、通风采光和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设楼层,增设部分建筑功能仅用于教学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建筑层高

一、中小学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6规定:

中小学主要教学用房最小净高要求

单位:米

教室

小学

初中

高中

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

3.0

3.05

3.10

舞蹈教室

4.50

科学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合班教室

3.10

阶梯教室

最后一排(楼地面最高处)距顶棚或

上方突出物最小距离为2.20

二、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米。

三、学生宿舍不应低于3.40米。

四、图书阅览室、体育馆、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确定。

五、其他功能用房建筑层高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应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各类功能用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结构

一、中小学的建筑结构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和合肥地区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各类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等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使用减震、隔震等抗震新技术。

二、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三、风雨操场及看台屋面宜采用钢管桁架结构,不宜设置自然通风窗口和采光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普通中小学建筑的入口、道路、门厅和厕所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电梯可达核心功能空间。

第二十九条 普通教室等教学用房,均应采用防滑、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宜做彩色水磨石面层。音乐、舞蹈教室宜采用木地板。多媒体语言、计算机教室等地面应采用防静电架空活动地板,同时应有利于管线的埋设和维修。室内体育活动室宜做运动木地板。书法教室内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水龙头和水槽。厨房、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地砖,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三十条 中小学建筑物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净高度宜不低于1.30米。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每米1.5千牛顿。

第三十一条 门厅、走道、连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学楼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教室部分宜采用南外廊,其余部分可因地制宜布置。考虑学生课间活动需要,教学楼走道、连廊宽度不小于3.5米,单体室外连廊和楼面变形缝前50厘米处应增设截水沟。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四、外露休息平台及敞开式走廊宜采用有组织排水。

五、内外墙面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变形缝,地面伸缩缝宜做隐形设计,采用与地面同材质材料,屋面伸缩缝采用钢筋混凝土悬挑板结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四层以上的校舍建筑宜设置电梯。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通风。楼梯的踏步高度小学不应大于15厘米,中学不应大于16厘米,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厘米。楼梯井净宽度不应大于20厘米。

第三十三条 门窗应方便开启、清洁、耐用,有利采光通风。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宜采用木门、隔热断桥铝窗。教室临空窗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3米,宜增设护栏,或窗台上方45厘米处设计为固定玻璃窗。走道内窗宜采用推拉窗,临空外窗宜采用推拉窗、外开窗或舷窗,底层外舷窗应高出地面2米以上。各类教室门须采用外开式设计,宜采用内凹八字形或矩形设计,门斗内分隔空间设计为储藏室。观察窗须采用安全玻璃。

第三十四条 建筑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内装修。墙面、顶棚等宜做普通装修。音乐、多媒体语言、多功能厅及会议室墙面宜采取吸音措施。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宜做成圆角。走廊、门厅、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米。厨房、厕所墙面瓷砖宜铺贴到顶。

二、建筑外装修。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

第三十五条 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厕所内应设地漏和通风排气装置,前室应设地漏、洗手盆和镜台。厕所应采用水冲厕所,并采用节水型设备,符合国家和省、市环保节能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光。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主要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90厘米。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

二、照明。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的规定。教室、办公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角灯罩的荧光灯具,不得用裸灯。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必须满足照度均匀度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标准。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米。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

各类用房照明指标要求

房间名称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普通教室,史地、书法、音乐、

语言、合班教室,阅览室

11

9

300

科学教室,舞蹈教室

11

9

300

有多媒体设施的教室

11

9

300

美术教室

18

15

500

办公室,保健室

11

9

300

三、通风换气。中小学的教学、办公、宿舍等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专用教室、风雨操场等应设置机械排气设施。

四、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等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空调、风扇等通风、温度调节设施。

五、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主要教学办公用房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普通教室的室内前部应设置书写板、多媒体教学设施、讲台;后墙宜设置展示板;适当位置宜设置清洁柜、公共物品贮物柜、学生存物柜和洗手池,并预留空调电源插座和室外机位置。

二、教师办公室宜设书柜,并预留空调电源插座和室外机位置。

三、各类教学办公用房应配置网络终端。

第三十八条 建筑单体内强弱电、消防、给排水等管路应开展BIM建模设计,管线集中区域应增置综合支吊架。系统材料应为统一品牌。信息面板、配线架、跳线应统一采用电子标签标识。机柜内线缆不得交叉。校园内网络系统须配备校园网和智能化专网,并进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九条 食堂、厨房装修及设施配置应满足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求。

第四十条 体育运动场地应性能良好、排水设施完善,应设置室外卫生间。体育设施应安全美观。

第四十一条 附属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园应设置围墙,围墙净高不低于2.0米,沿主要街道、居民小区、绿地、绿化带的围墙宜有良好的通透性。

二、学校应设置国旗升旗场地、旗杆及升旗设备,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全防范设施系统应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执行,监控室屏体上方增设LED信息发布屏,门卫值班室增设监控分控点。控制设备应统一放置于弱电箱体内。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本导则自20175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