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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4〕14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已经2004年8月2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项目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项目为准。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项目。

确需设定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设定。

上位法仅规定行政许可的项目,没有规定该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就该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并向社会公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的,不得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确定专门人员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服务窗口统一发布公告,公布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五)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的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收费标准和批准机关;

(八)监督、举报电话;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要求实施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在本行政机关的网站上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提供可以下载的文书格式,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处理。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的格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规定。

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中写明处理情况,并归档备查。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过本行政机关网站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下列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三)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事实;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