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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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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已经2017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重大民生等行政决策事项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整体或者部分进行论证。必要时,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

第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受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者获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三)具有论证工作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

(四)近三年内在承担的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咨询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确定论证事项;

(二)选定论证专家或者机构以及开展的方式;

(三)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组织专家或者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五)根据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论证报告,或者督促受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机构提交论证报告;

(六)将论证资料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或者机构应当对每个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并提出优先方案。

第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或者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决策方案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二)向有关机关和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三)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以及获得相关必要保障;

(四)获得劳动报酬;

(五)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或者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