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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7〕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

(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四)需要市政府订立或者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

(五)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符合提前介入的重大事项,可以由下列主体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

(一)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启动。承办单位上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成后,或者协议草案基本形成、双方会谈前,承办单位应当主动致函市政府法制办商请提前介入,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者进行情况说明;

(二)市政府办公厅启动。上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未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市政府办公厅认为需要启动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办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