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政办〔2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精神,完善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加快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在棚户区改造中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通过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以购代建、货币补偿等方式有效消化库存商品住房,在不建或少建安置房的情况下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进行安置,有利于加快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消化市场存量商品住房,对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地政府是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居民自愿。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政策引导、宣传鼓励,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
(三)分类施策。结合各地棚户区改造任务和普通商品住房库存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扩大货币化安置规模。
(四)控制实物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进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要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实物安置量,严格限制实物补偿标准,防止补偿标准过高。
三、主要方式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努力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鼓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团购安置。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要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团购;要及时发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积极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对接,通过团购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
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探索符合实际的货币化安置方式。
四、优惠政策
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补贴支持。提高货币化安置项目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时的权重,适当减少实物安置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在分配补贴资金时,要对上年度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省辖市、县(市、区)进行奖励。
(二)金融信贷支持。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对接,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融资的基础工作,积极与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对接,完善各类手续,满足金融机构融资放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