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支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豫财综〔201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八策并举”的工作部署,支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实现土地合理高效利用,服务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财政职能,现就财政部门支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和“两保一高”的总体要求,以建立创新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监管“三项机制”为主线,以创新资金管理机制为抓手,整合财政资金和政策资源,促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实现上地有效保护、有序开发,保障发展用地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充分结合各地民风、民俗、民情。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投向县乡(镇)领导高度重视,村民积极性高、愿望强烈的县,引导土地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广开资金筹措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开发及整理,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土地开发建设资金投入格局。
(三)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从产业集聚区、城乡结合部、城郊村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开始。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从这些区域中选择土地整理开发和增减挂钩工作基础好、整治潜力大、制度健全、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的项目重点投入,逐步推进。
(四)强化管理,重在长效。以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为抓手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制定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土地开发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完善和改进,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政策措施
(五)整合财政资金,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市、县(市、区)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星费、土地复垦费等土地专项资金为主体,聚合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等涉农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计其功”的原则,重点投入到整体搬迁和改造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发挥资金综合效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和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规范指标流转,加大反哺农村力度。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市场运作,建立健全用地指标有偿转让制度,新增耕地指标和结余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转让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当地国库,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全部用于区域内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整治和农民建房补助。
(七)完善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改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纳入项目库,资金下达后项目直接开工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地方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项目建设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地区,省级财政加大土地整治补助力度。加强各级财政投资评审,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省、市财政不安排资金。
(八)开源节流,引导土地集约利用。积极发挥财政调控作用,健康引导土地高效利用。一是严格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对划拨土地,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划拨土地基准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出让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在按出让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再按照土地合同价款与中介机构评估的现时市场价格的差额征收增值地价;如果中介机构评估的现时市场价格低于土地合同价款,要按参照同级别、同地段、同类型、面积相近的地块最高出让地价价差,征收增值地价。二是加大税费优惠,引导盘活存量。鼓励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九)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开发和整理项目,扩大社会投资深度和广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精神,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投入渠道。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入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各地可试行确定政府、投资者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投资与收益的良性循环。支持鼓励土地权属所有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市县可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土地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