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确保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确保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二)合理确定实施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实施范围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郑州、洛阳、南阳),其他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现有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需求,进行科学论证;确有需求的,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确定。未经省政府确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只享受本意见确定的土地支持政策中的第4条,并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监督管理。
(三)科学制定计划。各相关城市要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品质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将部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政府闲置房屋、富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各相关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各相关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各相关城市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各相关城市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城市政府确定。
5.各相关城市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
1.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别,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
1.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