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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粮食局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拟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粮食局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拟废止】

2013年12月15日 豫财贸〔2013〕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民(宗)委(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

  为加强财政服务贸易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

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下列由中央或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服务贸易类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

  (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三)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资金;

  (四)粮食质量监管专项资金;

  (五)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七)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

  (九)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省级配套资金;

  (十)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部门分别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省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项目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