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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人社秘〔2022〕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人事劳动(组织人事)局、财政局:

《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市司法局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22-060,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制度”决策部署,改革财政投入方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以合肥市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合肥云平台”)为载体,创新服务提供模式,促进资源有效对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电子创业券(以下简称:创业券)是指财政资金通过合肥云平台发放、流转、兑现,用于支持合肥市内的创客及初创小微企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电子有价凭证。

电子创业券计量单位是创业金币,每个创业金币对应0.1元人民币。

第三条  创业券用户,是指符合条件并经合规确认的在合肥市辖区范围内的创客及初创小微企业。

第四条  创业券服务商,是指具备承接创业券服务资格,经合规确认并在合肥云平台注册的服务机构,创业券服务商不受地域限制。

第五条  合肥云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合肥市人社局”)依法依规确定的负责合肥云平台建设运营的企业或机构。

第六条  创业券发行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创业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和质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合肥市人社局是创业券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券发行运行管理流程和服务包细则,监督创业券发行运行,管理创业券服务商备案材料, 承担创业券兑现确认职责,实施创业券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合肥市财政局是创业券的资金筹集和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创业券发行管理。

第九条  运营商负责创业券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创业券生成、投放、回收、支付,制定项目管理细则,合规确定创业券用户和服务商。

第十条  第三方监理机构通过电子监督、日志监控、抽样回访、书面函询等方式,对合肥云平台上服务信息的安全性、服务数据的真实性、评价绩效的可靠性、申报资金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章  创业券服务商注册、认证与退出

第十一条  入驻合肥云平台的创业券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合肥云平台管理规定,有加入合肥云平台为创业券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意愿,承诺提供服务符合要求,且价格低于合肥本地市场平均价格;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专业性强,且社会信誉良好,知名度高,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口碑,无违法犯罪及不良诚信记录;

(三)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

(四)对国家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的,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优质的服务流程;

(六)满足相关服务包细则中的规定要求;

(七)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创业券服务商入驻流程

(一)注册。服务机构登录合肥云平台在线注册;

(二)实名认证。服务机构在线填写《服务机构实名认证信息表》,上传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及手持身份证近照;

(三)资料审核。经系统进行数据自动比对或人工核实给出审核意见;

(四)服务申请。服务机构填写《创业券服务申请信息表》,阅读并同意《机构服务承诺书》,进行创业券服务商申请;

(五)审查备案。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综合评定,审核通过的将创业券服务商相关材料提交市人社局备案;

(六)签订协议。经市人社局备案后,运营商和创业券服务商签订合作协议,完成协议签订后成为创业券服务商。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采用旁路采集技术对注册、认证、申请过程进行实时行为审计,将审计信息与运营商进行定时核对,核对后的数据提交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创业券服务商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创业券服务商有权主动终止合作协议;需提前30天向运营商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合运营商做好各项服务交接。

(二)强制退出。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商,运营商将强制其服务下架,并解除与其的合作协议。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社会大众谴责或舆论广泛批评的;

3.拒不提供服务、提供虚假服务套取政府资金或给创业券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4.破产、停业及倒闭或被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列入破产清算等情形的;

5.违反上级有关规定,整改后不符合标准的;

6.违反合肥云平台管理相关规定,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以整改的。

(三)约定退出。创业券服务商与运营商合作协议期满或就退出方式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创业券服务商可自行退出。

第十五条  创业券服务商退出时,不得损害平台各方的利益。创业券服务商退出后90天内,有义务配合运营商对已服务订单产生的风险事件进行协查。根据协查结果,因创业券服务商退出而造成各方的损失,由该创业券服务商负责,运营商有权从其相应的服务金中扣除,确认无其他损失后退还相应余额。

第十六条  因创业券服务商退出而产生的隐藏交易风险,云平台保留对该创业券服务商追偿损失的权利,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而退出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创业券用户注册及认证

第十七条  创业券用户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创客。有就业创业意愿或有就业创业行为,年龄在16—59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准备或已经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的个人。

(二)初创小微企业。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非国有小微企业等创业主体。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创客、初创小微企业登陆合肥云平台注册,经实名认证通过后,均可成为创业券用户。支持平台第三方实名认证的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不支持平台第三方实名认证的用户,需按照以下方式在线进行实名认证:

(一)创客:创客本人在线拍摄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照;

(二)初创小微企业: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法定代表人本人在线拍摄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照。

第十九条  第三方监理机构可对注册认证过程进行行为审查,要求运营商定期提供相关审查信息进行核对。

第五章  创业券的发行及申领

第二十条  创业券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每期当季度有效(截止到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创业券用户可随时在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的创业券发放计划,并通过合肥云平台进行公示。运营商根据创业券发放计划进行创业券系统配置。创业券兑现超过年度计划部分,当年不再兑现,列入下一年度兑现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认证的创业券用户均具有创业券申领资格。3年期内,每位创客使用额度累计上限为10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使用额度上限为4000个创业金币;初创小微企业使用额度累计上限为72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使用额度上限为24000个创业金币。

第二十三条  创业券用户达到使用额度上限的,不得再次申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创业券用户领取创业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未使用创业券,系统自动回收到创业券库,用于下期发放。

第六章  创业券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创业券用户首次申领创业券后,应自行设置支付密码,使用时凭密码操作,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账户安全。

第二十六条  创业券用户可在线选择创业券服务商购买服务,创业券服务商需按照服务协议向用户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创业券用户与创业券服务商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创业券用户购买服务后将创业券预支付给服务商,系统自动生成服务协议,创业券使用双方可随时在线查询创业券支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创业券用户享受创业服务项目后,需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兑付创业券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束视为使用创业券购买服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使用创业券购买创业服务的项目的设定应遵循风险可控、绩效可衡量、成果可验收的原则,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设定创业券购买项目的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服务商根据市场合理确定,运营商对具体价格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创业券使用完毕后仍需继续购买创业服务及需购买非创业券支付的经营性创业服务的创业券用户,可以通过合肥云平台与创业服务商达成交易意向,具体交易及支付行为应当在线下或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合肥云平台不承担该部分交易责任,运营商应明确告知该类用户注意交易风险及投诉渠道。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监理机构通过旁路采集技术对运营商的创业券配置过程、创业券用户的申领、支付过程及结果进行实时审计,将审计信息与运营商进行定时核对,生成对创业券用户以及创业券服务商的创业券余额审计报表。

第七章   创业券的兑现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创业券的兑现采用“随时申请、分批兑现”的原则。创业券服务商可随时通过合肥云平台提交兑现申请。运营商每季度第一个月开始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兑现申请,错过兑现节点的可顺延到下一个节点。创业券兑现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三条  运营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券服务商对创业券成交记录、收取的创业券数量等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需将上季度《创业券服务商创业券兑现申请表》、创业券用户评价报告等材料,提交给第三方监理单位,第三方监理单位结合自身监理信息针对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给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运营商。运营商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券服务商按协议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运营商反馈,运营商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如遇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的,资金拨付时间向后顺延,此过程需在合肥云平台进行实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社局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对合肥云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主要对创业券服务商、运营商数据真实性和服务流程合规性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十七条  创业券服务商拒不提供服务或服务不符合标准的,创业券用户可在线投诉。运营商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情形严重的对其采取强制退出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合肥云平台所有用户均可就运营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市人社局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意见在合肥云平台公示。

第三十九条  创业券用户及创业券服务商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涉嫌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创业券用户或服务商资格。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创业券用户及创业券服务商,将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创业券用户或创业券服务商将通过公示等形式予以曝光并清理出合肥云平台。

第四十一条  所有用户应承诺自己使用合肥云平台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合肥云平台和创业券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合肥云平台服务商已拨付资金订单进行回查时,若发现服务商已兑现订单有违规情况,运营商保留对该创业券服务商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合肥市创业券用户已享受安徽省创业券补贴服务的部分,不再同时享受合肥市创业券相关补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合肥市创业测评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

      2. 合肥市创业意识培训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

      3. 合肥市代理记账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合肥市创业测评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劳动者自我认知,提升职场适应性,提高用人单位的人岗匹配度,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及《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户是指符合《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创客。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创业测评服务商。

第四条  创业测评服务机构除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测评软件需对创业者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心理素质等多个维度进行测评,准确评价参评者创业素质。

(二)测评软件产权关系明晰,不存在产权知识纠纷。

(三)能够提供就业创业能力在线测试评估,为参加测评者提供在线创业测评系统服务,并出具测评报告,报告支持用户下载打印。针对参评人短板提供学习指导。为参评人员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告封面应具有参评者测评项目名称、基本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性别、报告生成日期)及测评机构名称等。

2.测评报告应包含测评要素指数评价、基于维度的各测评要素成绩分析与评价建议等。

(四)能够提供在线答疑、咨询服务。

第五条  合肥云平台对于每位参评者购买创业测评服务最高支持600个创业金币,服务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自行下调定价,参评者可根据自身条件与需求任意选择其中一家服务机构提供的测评。

第六条  服务机构向运营商提出申请其创业测评服务可使用创业券进行购买,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测评系统完整介绍;

(二)测评系统试用账号;

(三)测评报告模板。

第七条  用户及服务机构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在合肥云平台享受服务或提供服务,同时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合肥云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及监管。

第九条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期间,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评价及服务量进行审查,服务机构上线三个月后购买服务量低于50次,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或下架服务。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申领对象购买及使用创业测评服务数量进行限制,每位用户只能使用创业券购买一次创业测评服务。

第十一条 用户已使用省内其他类型创业券在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购买过创业测评服务产品的,不得再使用合肥市创业券购买创业测评服务产品。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合肥市创业意识培训服务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肥云平台平稳发展、规范创业意识培训服务,启蒙各类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提升其创业意识,并使各类意向创业者充分利于碎片化时间、空间,实现随时、随地学习要求,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及《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户是指符合《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创客。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能够提供创业意识视频课程的服务商。

第四条  服务机构除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完整的创业意识培训课程,逻辑清晰,重难点明确,整体课程设置符合国家创业意识培训(GYB)课程体系相关要求;

(二)所提供视频课程产权关系明晰,不存在产权知识纠纷;

(三)承诺在合肥云平台提供不少于5分钟的试看;

(四)总授课视频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

(五)能够提供在线答疑、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合肥云平台对于每位学员购买创业意识培训课程服务最高支持600个创业金币,服务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自行下调定价,学员可根据自身条件与需求任意选择其中一家服务机构提供的课程。

第六条  服务机构向运营商提出申请其创业意识培训课程可使用创业券进行购买,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课程视频对应讲义PPT或PDF格式文件;

(二)授课讲师个人介绍;

(三)相应创业意识培训试题题库,其中单选题不少于120题,多选题不少于80题,判断题不少于80题。

第七条  运营商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八条  用户及服务机构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在合肥云平台享受服务或提供服务,同时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合肥云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及监管。

第十条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期间,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评价及服务量进行审查,服务机构季度综合评价低于两星或者上线三个月后购买服务量低于50次,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或下架服务。

第十一条  用户已使用省内其他类型创业券在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购买过创业意识培训服务产品的,不得再使用合肥市创业券购买创业意识培训服务产品。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合肥市代理记账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合肥市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合肥云平台”)平稳发展,规范代理记账服务,保障企业有效进行财税筹划、降低纳税风险及创业成本,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及《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户是指符合《合肥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能够在合肥云平台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除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构持续正常经营、成立时间满一年,无政府部门公布不良记录;

(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得有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公布的不良记录;

(三)具备代理记账资质及能力;

(四)本单位至少有3位专职会计;

(五)3人及以上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的记录;

(六)对申领对象提供的材料、信息和其他隐私、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对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满一年的创业群体,能够提供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备案服务;

(八)能够提供在线答疑、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整理票据、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建立账套及档案、纳税申报。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重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服务内容分为A、B两类,对于每类服务内容,合肥云平台设置最高补贴标准,每家服务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自行确定价格,用户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其中一家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服务价格低于最高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补贴,超出最高补贴标准的按照最高补贴标准金额进行补贴。

 

服务分类

服务内容

最高补贴标准

A类

零申报企业代理记账

990个创业金币/月

B类

小规模企业代理记账

1000个创业金币/月

第七条 本着“政府补一点,服务商让一点,企业出一点”的原则,服务机构在合肥云平台的售价低于其线下服务价格,如其合肥云平台售价高于补贴价格,需在合肥云平台明确标识。

第八条 服务机构申请其代理记账服务可使用创业券进行购买,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理记账服务机构需提供代理记账许可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需提供其执业证书;

(二)企业经营情况、服务流程及成功案例介绍;

(三)服务完成后可提供材料清单;

(四)线下服务价格、云平台售价;

(五)专职会计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签约记录;

(六)至少1名专职会计社保缴纳记录。

九条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机构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上线材料进行审核与综合评定,同时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合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条 用户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一条 用户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内容及最终形成的材料的清单;

(三)服务价格。

第十二条 用户及服务机构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在合肥云平台享受服务或提供服务,同时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在合肥云平台提交《创业券服务商创业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税务局系统申报情况统计表、购买非零申报服务企业需提交整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等其它证明服务成果的材料。

第十四条 凡入驻合肥云平台的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统一管理并按照要求开展业务活动,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合肥云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及监督,如发现服务商进行虚假交易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则将其直接清退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期间,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评价及服务量进行审查,服务机构每季度订单量低于100条,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服务机构每季度订单量低于30条,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机构下架服务。

第十六条 用户如在本年度已使用省内任一种创业金币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则在本自然年度内不得再使用其他类型创业金币购买代理记账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申请上线成为创业券服务商后,直至退出云平台为止,其提交至平台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运营商可在合作期内随时对服务商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