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8〕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强化联合执法制度保障,建立完善“指挥统一、责任明确、联合行动、严格规范、高效运转”的联合执法体系,形成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合力,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级巢湖湖长办主任任组长,湖长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沿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巢湖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市城乡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巢湖管理局,省巢湖管理局牵头协调开展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范围
联合执法主要查处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如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违反《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违反《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六)违反《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七)建设项目违反《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