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14〕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皖政办〔2013〕8号)、《
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依法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流动人口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其本人意愿和只在一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原则,进行选民登记。流动人口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流动人口,以保障流动人口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落实流动人口的户口迁移政策
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户口迁移条件的流动人口,可
以在就(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和户口登记机关要简化办事流程,做好流动人口落户服务工作。
三、改善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长期在城市(镇)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市(镇)住房建设规划。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置计划要统筹考虑流动人口的基本需求,逐步把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通过直接投资建设、收购等方式,多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员工集体宿舍),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向居住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已就业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如下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查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以及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五、做好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就业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和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服务,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育龄夫妇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