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农〔201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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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 件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防汛抗旱减灾和水资源 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印发的《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部分省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 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专项收入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征(土)地管理费、矿产 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部分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 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市、县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
(二)省级以上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按15%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包括:郑州、开封。省级重点防洪城市包 括:新乡、洛阳、信阳、周口、漯河、安阳、南阳、平顶山、驻马店、鹤壁等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濮阳、郑州、许昌、焦作、开封、商丘、周口、安阳、漯河、平顶山、鹤壁、新乡等城市。
第六条 经财政部批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对市县征收部分,省级分成50%。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从征(土)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通行费、矿产 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 金,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及其收入数额从各级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中直接划转。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并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支 流、中小河流治理,省际边界河道及跨市骨干河道综合治理;病 险水库、大中型水闸工程建设及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