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自然资规函〔2020〕5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发〔2019〕5号)文件精神,《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2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82”,现予以公布。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4日
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发〔201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四县一市范围内,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政策,专项用于扶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第二条 留用地的选址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待国土空间规划出台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下同)和用途管制政策。
(二)原则上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予以安排。
(三)因下列原因,经法定程序,可以在本县域范围内实行异地选址:
1.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政策等原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土地无法安排留用地的;
2.开展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或全域土地整治整村搬迁的;
3.经济薄弱村等其他情形。
第三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执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核定的规模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留用地,原土地使用权维持不变。
第四条 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留用地可按照每个行政村(居)不低于3亩标准安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