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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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强化行政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的;
(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
(五)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的;
(七)相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协调的;
(八)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仍提交会议研究的;
(九)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不符合提会条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会审议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档案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办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准备工作的;
(二)重大事项未按规定集体审议或者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和会议表决的;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