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6〕11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 》(税总发〔2016〕1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通知》第十七条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按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