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拟废止】
豫财社〔2009〕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一些规模较大、下属单位分散在不同统筹地区的企业,经总部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执行当地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对本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事务实行了单独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规范使用,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医疗(生育)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