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 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四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保障待遇后,对个人自费部分提供限额补助,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宣传解读,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准确知晓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合肥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经临床诊断明确、有康复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0-14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其中7-14周岁的残疾儿童需提供残疾人证)。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第七条 医疗手术类
  (一)对0—14周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最高一次性补助0.1万元/眼。
  (二)肢体矫治手术主要针对0-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每人最高一次性补助手术费1万元,主要的手术适应症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
  3.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
  (三)对0—6周岁儿童和7—14周岁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提供补助。医疗报销后最高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含手术和术后调机等费用)。
  第八条 康复训练类
  (一)对0-14周岁的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按照民生工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标准实施。
  (二)对0—6周岁弱视儿童接受视觉康复训练,一次性最高补助0.5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第九条 辅助器具类
  (一)对0—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补助标准按照民生工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标准实施。
  (二)对0—14周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双耳最高补助0.7万元,3年内不重复补助。
  (三)对0—14周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电子助视器(手持式电子助视器、低视力专用滤光镜、台式电子助视器等),最高一次性补助0.1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第十条 各县(市)区残联要积极协调同级卫计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获取康复救助基本服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二)审核
  各县(市)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公立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救助
  1.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相关民生工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
  2.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转介考核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县(市)区残联,同时按要求录入数据库。
  3.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类别,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如实规范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好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
  第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由县(市)区残联核准后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会同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准入标准公开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相关资料及费用明细报县(市)区残联。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