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改 成文日期:1999-03-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国税发〔2000〕093号
)规定,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