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文件精神,我局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江税发〔2019〕52号)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江税发〔2019〕5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及重置成本评估报告,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及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不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一)土地增值税
1.个人住房:暂免征收;
2.非住宅类房屋为5%。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房屋为3%;
2.其他交易的房屋为1%。
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司法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只要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参照上述核定征收率执行。对其他特殊类型房屋权属转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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