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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 8月 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为 2017 年度的,纳税期限为 2017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税款所属期为 2018 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 10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二、本公告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特此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4 月 28 日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