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7〕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7〕24号
),扎实稳妥地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汕头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汕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施意见
一、清算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为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象;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对象。
二、清算范围
2007年2月1日前开工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列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已竣工验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
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五)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六)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三、清算时间
纳税人自行清算时间:2007年6月30日以前。
税务机关清算检查时间:2007年7月1日起,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
四、清算方式
(一)对达到清算条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依照转让
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其土地增值率,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的
土地增值税。
(二)对达到清算条件而未清算但又无法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实行按核定征收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由市局组织对不同年份有关开发项目进行评估测算,定出各年份最低征收率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三)对无账可查又无法提供真实经营收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
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收入额和征收率可参照当地当年同类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
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四)对隐瞒收入被查处或在2007年6月30日前未进行自行清算和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纳税人,计征
土地增值税时,可参照上述清算方式的第(三)项确定其经营收入额、土地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
土地增值税,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
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市区中心城区普通住宅标准执行时限为:交易时间在2000年之前的,按《关于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