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28 厦地税发〔2005〕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土地管理的新情况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盘活土地存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现行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厦门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厦门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范 围 &emsp